-
常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
- 山东省教育厅
- |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
-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 |
- 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 |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和已报到入学但学籍尚处于审查期中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校外实施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处理。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秩序或社会具有危害性,依据本《细则》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构成违纪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分为:
(一)警告,期限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八个月;
(三)记过,期限为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1.能主动向相关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3.有违纪行为,但能及时中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减轻处分;
4.有立功表现的;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6.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危害后果轻微的;
8.得到受害者谅解的;
9.造成损害,积极赔偿的;
10.有积极退赃、或者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且有悔改表现,或者平时表现良好且学业优秀等可酌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11.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况。
(二)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违纪行为者;
2.对受害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曾受过一次纪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曾受过两次纪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及以上规定者;
5.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细则》;
6.共同违纪行为起组织或主要作用的;
7.违纪行为导致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8.提供伪证或者互相串供,妨碍违纪处理工作的;
9.违纪后拒不改正或同时实施数个违纪行为的;
10.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11.手段极为恶劣,或后果极为严重的;
12.其他应予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况。
第七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予处分。但在其精神正常时实施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
因醉酒而违纪的,不得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纪责任。
第八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暂未进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不影响学校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学校查证属实,该违纪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受处罚的行为,但暂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影响学校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已进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影响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分。
第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学校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本《细则》量处,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院系应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心理疏导工作,给予应有的人文关怀,引导其正视处分事实,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违反本《细则》的,给予学生相应处分的同时,亦应根据党内规范性文件或党内法规,给予党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违纪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一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学校可同时依据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社会、政治活动或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的;
(二)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刷或未经批准非法出版刊物的;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网络、媒体、通讯等渠道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或恶意投诉、攻击、中伤他人或组织,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四)组织、策划或积极参加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跨校、跨地区团体、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八)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诱导他人不良贷款,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不满1000元,视其作案手段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或多次作案,累计价值虽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撬窃财物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撬窃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处;
(七)盗窃消防等安全设施,导致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导致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或以“借用”名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超过100元(含100元)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实施抢劫或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绑架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盗用、骗用或强制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参与“校园贷”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在同学中宣传、发动、组织开展各种“校园贷”导致他人蒙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出售本人银行卡、微信号等信息参与网络诈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收集、倒卖他人银行卡、微信号等信息参与网络诈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欺骗、诱逼、威胁等手段从事或组织营销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心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参与以上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的上述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冒领他人汇款或包裹,以偷盗论处。
第十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后果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外,可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积极给予赔偿者,可不给予纪律处分;
2.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事后拒不承认、不予赔偿的,除责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拒不赔偿的,给予记过处分;
3.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超过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的,视事后赔偿态度等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拒不赔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过失损坏消防等安全设施的或过失损坏公私财务价值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视事后赔偿态度等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不承认的,除责令赔偿之外,可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0元(含500元)—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2000元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坏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教学、生活设施或消防等安全设施,导致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无法正常运行或安全设施的功能受损的,除赔偿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医疗等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或动作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而挑起事端者,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尚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者,负担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费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者,负担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费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持械打人或组织、参与、勾结其他人员(2人及以上)聚众打架斗殴,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负担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费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激化矛盾或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直接参加打架斗殴,但主动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且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共同赔偿医疗等费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导致群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擅自引入校外人员,私自“调解”打架事件,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人员伤害的,在给予以上处分的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再次挑起事端、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打架事件中,依据本条例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擅自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打架事件中,依据本条例应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举报人、举证人实施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恃强凌弱、欺压他人,违背他人意愿,逼迫他人为个人或团伙从事某项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勾结他人(2人及以上)从事以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侵害人身权利,视行为性质与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他人名义或身份(包括IP地址或邮件地址),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虐待、诽谤、陷害、诬告、非法拘禁或禁闭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非法扣留、隐匿、毁弃、冒领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异性或其他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破坏他人合法婚姻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与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障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引入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私拉乱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拉乱扯造成火灾或触电等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学校禁烟区内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内焚烧物品、燃放鞭炮、喝酒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失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在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喧哗、打闹或从事聚集性(2人及以上)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私自进入异性公寓,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有晚归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无理取闹,辱骂、威胁宿舍管理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有高空掷物、宿舍内派发传单、在公寓楼内张贴、散发非法宣传材料,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学校允许,在公寓内储存、销售食品、酒水、饮料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校宿舍内饲养、寄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或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加重处分;
(十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通过网络、媒体、通讯等渠道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或恶意投诉、攻击、中伤、诬陷他人或组织,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后果及影响范围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散发、张贴反动标语、传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中伤他人或组织的,视传播、影响范围或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攻击有关政策、制度或编造不实、不良信息,恶意投诉、攻击或诬陷他人或组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教唆他人编造、传播不良、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后果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贩卖各种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证明材料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变造学生证、图书借阅证、走读证等证件或请假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伪造、变造校园一卡通等各类有价证件、证券或印章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涂改、冒领、盗用、贩卖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谎报家长联系方式、找他人冒充家长欺骗学校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借学生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IP或邮件地址等给他人使用,给学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外酗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酗酒、酗酒后不服从学校管理或因酗酒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害的,还需负担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学校内,有不文明或违纪行为且不服从教育和管理,顶撞教师、管理人员,或辱骂、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追回资助金,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麻将、扑克、棋牌及其他任何方式(包括网络)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人员众多(10人及以上)或赌资款额较大(1000元及以上)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九)私接电源或者在室内或楼道为电动代步车(电动单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蓄电池充电,或者违规存放上述车辆的蓄电池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危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危险品包括:
1.管制刀具、枪棍、弓弩等器具;
2.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3.危险化学物品;
4.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十一)在校园内违规用火、用电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违章设摊设点或组织其他各类营利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制造、散布谣言,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校园非法持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禁物品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物品的,按该条处分;属淫秽物品,但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网络刷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或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藏、制作、复制、传播、观看淫秽音像或图文、网页,或其他非法音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阅读、浏览、收看涉暴恐、淫秽、邪教书刊、光盘、视频、网站等,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组织、容留他人从事以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或其他不健康的文字、图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参与两人以上收藏、收看、浏览淫秽或其他非法音视频或文字物品、互联网网页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给予从重处分;
(五)参与网络裸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但有证据证实参与裸聊属被胁迫的,可免予相应的处分;胁迫他人裸聊,或者组织裸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贩卖、吸食、提供、私藏毒品或违禁药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或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非法使用、购买、藏匿、贩卖违禁药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一律开除学籍;
(二)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违章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含10学时)-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含20学时)-3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5(含35学时)-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含50学时)-9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100学时(含10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
(六)迟到、早退(含早操)3次或旷操1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七)每天按10学时计算(含课外活动或学校、所在系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20学时,学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含21学时)-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50(含50学时)-9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100(含100学时)-11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12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六)迟到、早退(含早操)3次或旷操1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七)每天按10学时计算(含课外活动或学校、所在系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冒用他人有效证件或将自己的有效证件借给他人外出的,出借和冒用双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有效证件、使用伪造证件外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进出学校拒不出示相关证明擅自出入、闯岗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围墙护栏、翻墙外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虽办理外出审批手续,但不按照审批时间、行动轨迹执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破坏公寓、教室等校园公共场所卫生,导致脏、乱、差或不服从管理串宿(楼宇)、违规聚集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脏、乱、差状况整改不到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疫情期间校园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影响和后果,依据属地防控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扰或妨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在校园公共场所不服从管理或不听劝阻,起哄闹事的,酗酒滋事,影响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恐吓、要挟、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条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或者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为他人提供学校的网络接口,且收受款物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各种有害信息,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按相应条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三)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系统瘫痪或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四)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校园网管理的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学校、所在系(院)及班级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出现其他违纪或有悖公序良俗行为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依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 调查与取证
第三十四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教务与科研处主持协商,相关院系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涉治安或刑事的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由安全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移交或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行为或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与涉案人员、行为的全部过程、前因后果、动机、目的、各种情节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认真、深入调查和询问。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或由一名调查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四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
(八)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以及有关部门的决定书等;
(九)其他具有证明价值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涉嫌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递交。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所在院系或其他调查部门在发现学生违纪或接到违纪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完毕,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准确定性,提出拟处理意见。重大或复杂案件,经院系或其他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将拟处理意见及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或教务与科研处和总法律顾问审核。学生工作处和总法律顾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学生工作处或教务与科研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处分申请;
(二)学生违纪的调查报告、调查笔录、学生检讨书;
(三)《违纪学生拟处分告知单》;
(四)《学生违纪处分审批流程表》;
(五)学生申辩材料(非必需材料);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团学工作会议研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的,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团学工作会议研究后,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节 送达与备案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受处分学生本人,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学生工作处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必须由学校或院系派出专人送达,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决定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决定书留受处分学生工作处,即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九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和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家长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家长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或快递给被处分学生,邮寄地址为经学生本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两周即视为送达。学校如实记录公告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告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节 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日内,告知学生是否受理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已过申诉期且未申诉的,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为《处分决定书》落款之日。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节 解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效期满后,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处分解除时间以生效《处分决定书》记载为准。
第五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查并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团学工作会议研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和获得所有奖助学金的资格;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三次向辅导员(班主任)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表现优秀或有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或者所在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团学工作会议研究,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二)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团学工作会议研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有故意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过失违纪行为且该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延长察看期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可延长察看期限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八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所在院系督促其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提供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但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学校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学校复查后,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