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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规范
撰稿人:本站编辑 时间:2024-07-10 16:50:22 浏览次数: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管理,确保国家、山东省的相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激励我校品学兼优学生成长成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等相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应奖尽奖、应助尽助、应补尽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全校学生资助体系,坚持资助育人,确保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嘉奖,抓好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通过经济资助、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坚持扶贫助困、励志助心、强能助才并举,提升资助服务效能,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扶困”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系(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由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学校领导副职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教育研究与质量控制中心、各系(院)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系(院)做好学生奖励资助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制定我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各项资助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审定。

(三)负责对重要奖励资助项目的奖励资助名单进行审定。

(四)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六)学校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为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我校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负责全校学生奖励资助资金的管理。统筹管理使用好校内外各种学生奖励资助资金,使各项资金资助效用最大化。

(三)负责校内外捐赠助学资金及实物的募集管理工作,为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到我校捐助学生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四)负责组织各系(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

(七)负责对各系(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系(院)成立以系(院)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的领导为副组长,各班主任、辅导员及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资助政策咨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档案建设、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各系(院)有专人负责本系(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  为确保各项学生奖励资助项目评审工作做到公正合理,学校建立学生奖助三级评审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奖助项目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系(院)成立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各系(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院)分管学生的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10%。

(四)在各奖助项目评审中,学生提交申请后,首先由班级评审评议小组提出初步推荐名单,提交各系(院)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奖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全校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制定《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十一条  认定结束后各系(院)要及时建立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数据库,记录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受资助情况,并按贫困等级进行分类,作为资助学生的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资助、教育和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数据库进行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数据库。

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重新认定后,对数据库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除纯奖励性奖学金外,受资助的学生应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三)勤俭节约、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第四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省政府划拨的学生奖励及资助资金。

(二)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校师生的爱心捐款。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面。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支出不得挤占。具体用于:

(一)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已享受国家(政府)助学金(含生活补助,下同)资助的学生仍可享受学校助学金。

(二)勤工助学酬金。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三)学校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本校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四)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减免学费。

(五)特殊困难补贴。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六)资助育人活动资金。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就业创业等资助育人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七)学生保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实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八)其他支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用于学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各项奖励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不得在班级中平均发放,更不能用作班费等,一经查出,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并提出使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 资助形式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起以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为辅助,以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有重点的资助体系。

(一)政府资助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6.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平均可获得资助3300元,具体分为一档26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000元。

7.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8.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9.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努力做到应贷尽贷,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学校资助  

1.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评选20名奖学金获得者,每生奖励2000元。

2.自立自强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评选50名自立自强奖获得者,每生奖励1000元。

3.学校奖学金。包含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等。

4.学校助学金。按照学年进行灵活评选,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5.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一般性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6.勤工助学。学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校内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7.学费减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8.“绿色通道”。学校对入校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顺利入学。

(四)社会资助。学校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为社会各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的标准、名额、范围等,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及其在校表现等情况,按照“因人施助”“适度资助”“助人自助”“鼓励自助”的原则,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制定合理的资助方案,实行不同的组合资助。

第六章 资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帮助其健康发展成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组织受资助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素质技能培训,奖励先进典型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系(院)定期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思想状况及各项资助措施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对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定期举办大学生征信知识讲座,对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还款教育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科教〔2022〕1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办法(鲁信院[2021]68号)同时废止。

 

 

附: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建档立卡免学费实施细则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实施细则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助学基金实施细则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及“绿色通道”实施细则